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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7-07-1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7〕2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保障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及相关权益,现就做好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将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促进我省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进展,坚决杜绝建筑施工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建筑企业职业病防治制度。建筑施工用人单位是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对接触尘、毒、噪声、高温、辐射等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在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防辐射等技能培训;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卫生检查费用由建筑施工用人单位承担。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作业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三、落实监管责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安监、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联合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要将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范畴。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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